一级警司,相当于区级公安分局局长。一级警司职务级别是科(局)级正职。一级警司缀钉三枚四角星花,是区级公安分局局长所必须具有的最低警衔,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目前,我国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
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
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是香港警察警衔制度中其中一个宪委级警衔,阶级位于总督察之上,总警司、高级警司之下,由警务处处长委任。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2、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由此可见,一级警司职务级别是科(局)级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