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和结婚一样,都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登记处理,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是可以对离婚的申请和相关请求,在规定的冷静期间内进行撤销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民法典》对于离婚的制度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而最新的《民法典》相对于以前的法律来说的话,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情况之下,必须要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这实际上也就是为了防止有一些人员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
一、一般离婚最短需要多长时间
第一,协议离婚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后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
2、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那离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审理;如果没调解好,那么就继续审理,依法判决。“离婚冷静期”便是对这一调解前置程序规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静期”的方式进行“冷”处理,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最快的时间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