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是并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而自愿形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状态,一般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并且,非婚同居也不存在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同居情形。非婚同居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