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条文注释
(1)按照本条规定,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形式实施;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应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