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开庭后当事人都有权更换律师,但是更换次数等事项需要视案件性质而定。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更换律师,代理权出现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仅有更换申请告知要求。对于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是一般不超过两次,否则当事人自行辩护,如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但更换后再次提出会导致没有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百一十一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