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存储、使用和销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保证自身食品的安全。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综合反映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行为及其守法诚信水平的重要工具。档案的内容既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也包括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建立、更新和使用企业信用档案,有重点地对信用状况较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对表现良好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存储、使用和销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