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单位如何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型纠纷时,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是否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会承担双倍支付工资的风险。
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当然在此之前,须先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大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对劳动者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像工号牌、名片、公司通讯录、工资表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首先,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如何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列出事实来证明。劳动合同是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是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更好的维权。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还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