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7、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二、到公证处调档案需要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到公证处调取档案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该调取相应的档案给申请人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三、公证争议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