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两罪虽然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但两罪还是存在以下区别:
其一、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
帮信罪的明知内容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不需要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罪名,是一种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内容则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游犯罪的情况并不在明知要求的范围内,因为上游犯罪此时已经既遂。
其二、在客观方面,两罪在行为对象和行为发生的时点亦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针对的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赃款赃物。
帮信罪的不法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即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帮信罪的不法行为对上游犯罪起帮助、促进作用,无帮信罪的行为,上游犯罪则无法完成并达成既遂;正是由于帮信罪不法行为的介入,才使得上游犯罪得以完成并达成既遂状态。也就是说,帮信罪的不法行为通常是发生的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尚未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法行为则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其三、两罪适用的范围不同。
帮信罪的被帮助对象为信息网络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因此帮信罪仅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则不局限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