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4.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5.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6.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一、个人办理房贷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银行一般都要求“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