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借,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比如说像现在由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二类是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比如说是有一些有收入来源的一些市政的项目,他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出具了担保函,这个就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第三类就是其他债务,指的是一些企事业等单位举债用于公益性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用单位自身的收益偿还的,比如说医院它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既没有承诺还款,既没有受用财政资金安排还款也没有出具担保函,但是当它债务出现偿债困难的时候,政府有可能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救助。
什么是政府债务置换
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多种原因可导致投资者或债权人可能会同意进行债务置换。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卷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通常情况下,换得的债券低于预期的执行额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出售。该债券的出售到导致原债卷持有人所需缴纳的税务款项注销,并提供一定的对等或不对等额度以购买其他相似价值的债券,新债券一般附带较强力的信誉承诺。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换得的新债券无法达到之前较为相等的价值,所以不会对预计利润为保底而设立强制解除措施,该手段有助于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性和债卷的整体价值。新债券的销售会产生新的税收,作为保存债权人利益的最后手段,完成债务置换所得到的新债卷将附带更高的收益,并设立更长久的偿还时间以预计资产收购的结果。
存量政府债务是什么
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其中:(一)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二)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三)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四)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什么是政府隐性债务
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如担保、出具承诺函)或变相举债产生。目前各界对于隐性债务仍缺乏统一口径和认定标准,未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通过新一轮甄别使其显性化目前还未明确。按照15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什么是政府债务率
政府债务率是外债余额与出口收入的比率。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由于中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因此中国的政府债务即为国债。
政府存量债务是什么
政府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根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