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和民族习惯权。维护尊严和民族习惯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等进行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爱护商品,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
(3)按照说明书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商品,按照服务规则接受服务。
(4)依法投诉或者起诉,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