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30米。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市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3个以内;超过10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5个。
【法律依据】:
《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3个以内;超过10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5个。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三)农村村庄按照户籍人口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不足400人的控制在2个以内。
(四)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2个零售点。
(六)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
前款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