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对植物的人工培育或者野生植物的开发。开发改良新品种的动机有很多,例如,使之具有提高质量的特性,以此提升作物的价值和市场能力;或者开展观赏植物的育种计划,增加植物品种的出口;此外,为某些濒危物种制定育种计划,可以消除其所面临的从自然界灭绝的威胁。2、高产优质的植物新品种,即可提高农业、园艺和林业的质量和生产能力,又能降低对环境的压力。世界各地农业生产能力方面的巨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对植物品种的改良。植物育种所带来的利益也远远超出了增加粮食产量本身,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3、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有助于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培育。植物育种需要智慧、资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而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却易于被别人繁殖,使育种人没有机会收回自己的投资。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对与众人给予保护,人们就会失去对植物育种进行投资和研发的动力。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发展农业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十分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