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怎么认定不知情
首先,需要正确认定案件中相关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笔录和相关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作出的言词证据能否认定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补强、补强到何种程度,均与言词证据本身的可信程度有关。
[实践中,仅有“一对一”言词证据的案件对言词证据自身效力的评判尤为重要,如强奸罪和猥亵类犯罪、毒品犯罪、行贿受贿犯罪等,在证据方面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行为人和接受行为人的供述和陈述的情况较多,哪一方的言词证据可信度更高,需结合言词证据作出主体本身的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言词证据所描述的客观细节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如犯意产生过程、行为具体方式)、言词证据作出主体与言词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相匹配(如未成年人言词中所反映的内容特征应与其年龄相适应)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其次,结合相关书证、鉴定结论作为补强,综合评判。
最后,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在认定不知情的时候要根据是否为无意识来进行犯罪的。而且对于诈骗从犯的认定也是要根据相关言词证据的效力,以及相关书证和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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