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有权力迫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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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不达成补偿协议或提起行政复议时,政府将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并对拆迁补偿标准、流程和法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强调了在强制拆迁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县级政府将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能一直拖着不解决,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或者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拆迁补偿标准
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有: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县级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有房屋征收补偿费、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和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包括政府通知、宣传解释、动员搬迁、强制搬迁、证据保全、物品核对和清点、记录和签名、领取物品、办理提存和接收房屋等。根据《裁决规程》的规定,强制拆迁时不能采取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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