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货车司机为赚取运费,在明知对方货物系赃物的情况下还帮忙运输,结果触犯刑律。6月1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汤清才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35岁的被告人汤清才系河南省邓州市农民,长年在安阳市殷都区居住,从事个体运输。2007年11月24日下午,其向往常一样在等生意,下午5时许,有一男子找到他,让其晚上从该县水冶镇往殷都区拉一车货物。该男子还留了汤清才的移动电话号码,汤清才收取了运费150元。次日凌晨2时许,汤清才接到该男子电话后,就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水冶镇一铁厂附近,一伙人将他们在铁厂煤气站周围抢劫的六台交流弧焊机、角钢等物品装到汤清才的车上。凌晨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汤清才驾驶农用三轮车装载着货物行驶到殷都区时被民警盘查,其他人逃窜,被告人汤清才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鉴定,该批物品价值75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清才明知系赃物而帮助运输转移,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