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和保证人需要由决定机关选择适用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通过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决,而不能用加大保证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能够提出保证人,但却不能提供保证金,而有的人却能提供保证金,不能提出保证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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