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地级市重新调整:
1.撤销地级市绥化市,北林区改县级绥化市,绥化市即各县分别划归哈、齐、大三市。
2.哈尔滨:划入绥化市及肇东市、兰西县,划出依兰县;管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五常市,通河、方正、延寿、宾县、木兰、巴彦、庆安、绥棱、望奎、兰西等10县。
3.大庆:划入安达、青冈;辖萨尔图、龙凤、大同、让湖路、红岗五区,管安达、林甸、杜尔伯特、青冈、肇州、肇源6县。
4.齐齐哈尔:划入海伦市、明水县;撤销铁锋区,并入建华区,辖龙沙、建华、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富拉尔基、碾子山六区,管讷河市、海伦市,龙江、泰来、甘南、富裕、依安、克山、克东、拜泉、明水9县。
5.伊春市:不变,辖15区,管铁力市、嘉荫。
6.双鸭山不变,辖尖山(并入岭东区)、四方台(并入宝山)两区,管宝清、集贤、友谊、饶河4县。
7.七台河与鸡西市合并,撤销新兴区、桃山区合,并成立七台河区(划入勃利县小五台镇),撤销城子河区并入鸡冠区,撤销梨树区并入恒山区、撤销麻山区并入滴道区;新鸡西市辖鸡冠区、滴道区、恒山区、七台河区、茄子河区五区,管密山市、虎林市,勃利、鸡东两县。
8.牡丹江市,不变,管海林市、安宁市、穆棱市、绥芬河市,林口、东宁二县。
9.大兴安岭地区:不变,辖加格达奇区(加格达奇林业局)、松岭区(松岭林业局)、新林区(新林林业局)、呼中区(呼中林业局),漠河(西林吉、图强、阿木尔林业局)、塔河(塔河、十八站林业局)、呼玛三县(韩家营林业局)。
全省共9市,一个地区。
10.鹤岗与佳木斯合并,划入依兰县,汤原县改汤原区,撤销佳木斯市郊区、鹤岗市兴山、东山、南山、向阳、工农五区;新佳木斯市辖前进、永红、向阳、汤原、兴安(并入原南山区)、鹤岗(合并向阳、工农、兴山、东山四区)七区,管富锦市、同江市,桦南、桦川、萝北、绥滨、抚远五县。
11.黑河:不变,辖瑷珲区,管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孙吴、逊克三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