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4、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