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规定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加每人每月5元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5%(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5月份开始按新比例征缴,1~4月多征缴的后续会按程序退费)个人缴纳0.5%;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5%,个人不承担;5、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缴费比例按照企业所属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共分为1-8个行业类别,缴纳比例为0.2%-1.9%。017年度参加苏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02元/月。补缴基数仍为5600元/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第三条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第六条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