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导致帮工受伤,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在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无偿受益的被帮工人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如果帮工人不是因为他人原因,而仅是因为帮工过程中发生状况,导致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提供帮工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人提供帮助的,帮工人仍执意帮工并在该期间发生损害的,被帮工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益,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可在其受益范围内判决其进行适当补偿。
三、无偿帮工导致第三人受伤,被帮工人也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并没有报酬,因此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缘于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于损害结果,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