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2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
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
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
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
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
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
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
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
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七级城镇标准:33090×5年×40%=66180农村标准11669×5年×40%=23338
六级城镇标准:33090×5年×50%=82725农村标准11669×5年×50%=29172.5
五级城镇标准:33090×5年×60%=99270农村标准11669×5年×60%=35007
四级城镇标准:33090×5年×70%=115815农村标准11669×5年×70%=40841.5
三级城镇标准:33090×5年×80%=132360农村标准11669×5年×80%=46676
二级城镇标准:33090×5年×90%=148905;农村标准11669×5年×90%=52510.5
一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0%=165450 农村标准11669×5年×100%=58345
(八)死亡赔偿金
年龄60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66180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233380
60<年龄74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 (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 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5年=16545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5年=58345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