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所有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都要投保交强险,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的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通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一倍的罚款。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的合同,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