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