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抵押债权是否优先受偿
1、破产时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但是抵押债权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利后仍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抵押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的规定,债权抵押一般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把债权而不是财产设定为担保。在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债务情况的时候,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来把该债权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债权等方式,获得价款来优先受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