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房屋征收中政府将房屋收归国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权,只需对相对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债权关系,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张损失即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知,征收房屋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进行。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公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就房屋拆迁没有协商一致之前,征收方不得以公房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而不予搭理,公房承租人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公房承租人享有得到合法补偿的权利,而且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也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因此,当行政机关违反该原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该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