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将由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如果驾驶人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相关部门公告该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