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章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③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①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③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章: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