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属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管理。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举措,与空袭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