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发给《房屋租赁证》;
4、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办理房屋租赁证,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
1、出租人:(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使用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2、承租人:(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当地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