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监狱服刑人员被监禁未满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在监狱服刑人员已经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