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的地女儿有继承权吗
女儿属于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去世后,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如果女儿出嫁后仍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继承承包经营原由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果出嫁后户口迁移,不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承包经营的土地。
二、哪些土地可以继承
(一)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没有继承权。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是针对的是“农户”,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并不产生什么继承权的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其户口上己经没有其它人在户,就属“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组织将其土地收回该户的承包土地另行分配。
如果在分户时,己经在分户协议中明确清楚了承包地划分问题,老人过世归儿女耕种,那么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会破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户口拥有的承包地。另外,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传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二)家庭承包林地,继承人可以继承收益并继续承包。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具体可参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三)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继承。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民法典》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则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作为遗产分配。
(四)宅基地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可对房屋进行改建和扩建,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且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如果继承的房子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此时集体有权收回该块宅基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可以继承的。
理由如下:
1、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2、从立法本意来说,国家在划拨土地转让过程中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对划拨土地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土地有关的收益的一种分配,划拨土地是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的,将其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获得的与土地有关的收益上缴或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上缴国家无可厚非。
但是当自然人死亡,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继承时,既无土地交易也无土地收益,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将继承混同于转让而收取土地出让金。
3、从房地合一以及继承这一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说,“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后,由于房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也当然随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