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_x000D_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_x000D_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_x000D_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_x000D_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_x000D_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_x000D_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