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还债的财产的,要根据债务人是否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且在日后没有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可能来作为判断的依据。首先,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名下没有财产,但是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在债务人名下有相应的财产后再恢复。如果已经丧失偿债能力,法院可以裁定执行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