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一、什么是劳动时间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二、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对象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