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答辩需要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进行答辩,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答辩,可以书写一份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口头答辩。在答辩时,要注意的是,要对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表明一个态度,然后有理有据地进行承认或反驳,要有针对性。而且如果对方变更了诉讼请求,或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可以要求法庭给予自己新的答辩期。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