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的程序如下: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时,提交两份民事诉状、结婚证、夫妻身份证、子女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应携带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需要提交两套复印件;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付款票据和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安排案件开庭,并将投诉副本、证据等材料交付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发民事调解书;
8、调解不成就决开庭,开庭时不能调解的,判决,最后发民事判决;
9、判决可以判离婚,也可以判决不离婚。如果被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将判决不允许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