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是借款学生的条件不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若是这种情况资助中心一般会主动联系。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处理不符合要求,因此被退回要求重新处理,当然也不排除是省审核人员为了系统操作上的需要,做了临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