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再背书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依法进行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_x000D_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_x000D_
(一)汇票、本票、支票;_x000D_
(二)债券、存款单;_x000D_
(三)仓单、提单;_x000D_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_x000D_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_x000D_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_x000D_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