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家提及的这个问题,一般都涉及这两个罪名的竞合,有的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更多的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毋庸置疑,如果银行卡所有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明知可能用于非法目的,但仍然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件给他人使用,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是触犯刑法的。大家所面临的就是这种问题,我可以推测,银行卡所有人肯定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适用于非法活动,所赚取的手续费也是微乎其微,但是其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等金融账户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活动,仍然出租出借,肯定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因此,可以定罪量刑。但是现实生活中,受制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心的问题,诸多受害者在报案后,公安机关却不愿立案,根据他们的经验,判断出银行卡的实际登记人并非是真正的诈骗分子,然后就无疾而终了。理论上是不能这样,受害者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即使银行卡的所有人并非是电信诈骗罪或者电信敲诈勒索的团伙成员,但其出售、出卖银行卡的行为也已经触及了刑法,应当用刑法予以制裁。有鉴于此,对于各位受害者,在遭遇诈骗或者敲诈勒索之后,报警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于银行卡所有人不予以处罚,可以将所有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整理好,然后撰写书面的刑事报案书或者刑事立案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最后,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要注意,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