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高龄津贴。
【法律依据】:
《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 第三条 发放时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发放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发放范围: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四)资金来源。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通过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比例,由低保渠道发放,在低保金中列支,省在分配低保资金时对各地给予补助。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