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有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等;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应当带齐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_x000D_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_x000D_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_x000D_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_x000D_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_x000D_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_x000D_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_x000D_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_x000D_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_x000D_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_x000D_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_x000D_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_x000D_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