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定金担保有惩罚性,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
订金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