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信人员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_x000D_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_x000D_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_x000D_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_x000D_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_x000D_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_x000D_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_x000D_
(六)旅游、度假;_x000D_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_x000D_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_x000D_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_x000D_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