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几种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4种主罚和1种附加罚: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些种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行政违法,如果超过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