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允许探视也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对方不让探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