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因多加工作量辞退员工按照本人工资来进行赔偿,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因工作量大要求加工资被辞退,公司的辞退理由是不合法的,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