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产证办理费用
1、契税:
(1)1997年10月1日前签署合同的按6%收取。
(2)1999年7月30日前签署合同的按3%收取。
(3)1999年8月1日后签署合同的建筑面积在144/m2以下,且套内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成交单价在4600元/m2以下、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按1.5%收取。
2、劳务费:按3元/m2收取。
3、登记费:
(1)100m2以下的按90元/宗收取。
(2)100—200m2的按100元/宗收取。
(3)每增100m2加收10元。
4、测绘费:
(1)50m2以下的按80元/宗收取。
(2)50—100m2的按120元/宗收取。
(3)101—200m2的按160元/宗收取。
(4)201—300m2的按200元/宗收取。
5.印花税:按房屋总价的0.03%收取。
6.备注:
(1)印花税在办理完税证明或办证证明时缴纳。
(2)劳务费、登记费、测绘费在办理交易鉴证证明书时缴纳;
(3)以上收费标准只供参考,一切按政府部门终收费为准。
1、安置的房屋的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的房屋权的证(收原件);
3、拆迁的安置的协议及已回迁安置的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啊;若被拆迁人的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的资格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的单位法定的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的单位法人或其他的组织的资格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的单位法定的代表授权的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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