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了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相对轻微,对被告人很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即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与此同时,在此类案件中自诉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害人有证据来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一下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